青岛双星: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20 日下午2:3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666 号六楼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柴永森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2.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0 人,代表股份1,798,654,01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6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 人,代表股份805,637,54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5.50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8 人,代表股份993,016,4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3.7606%。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6 人,代表股份8,459,82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 人,代表股份1,254,7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5 人,代表股份7,205,1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175%。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5.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2025 年度述职。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事
1.00 审议通过《2025 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1,795,883,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0%;反对2,727,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6%;弃权4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同意5,689,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2532%;反对2,727,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2.2421%;弃权4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7%。
2.00 审议通过《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1,795,883,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0%;反对2,727,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6%;弃权4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同意5,689,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2532%;反对2,727,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2.2421%;弃权4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7%。
3.00 审议通过《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797,313,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5%;反对1,306,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6%;弃权3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同意7,119,2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542%;反对1,306,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4427%;弃权3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1%。
4.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576,297,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34%; 反对3,056,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6%;弃权 5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同意5,350,7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495%;反对3,056,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6.1346%;弃权5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59%。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提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5.00 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795,298,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4%;反对3,312,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2%;弃权4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同意5,104,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369%;反对3,312,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9.1583%;弃权4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7%。
6.00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795,338,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7%;反对3,272,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9%;弃权4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同意5,144,7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145%;反对3,272,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8.6808%;弃权4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7%。
7.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795,098,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3%;反对3,280,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4%;弃权27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同意4,904,2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716%;反对3,280,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8.7753%;弃权27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30%。
8.00 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8.0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柴永森先生》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8,939,516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79,758 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选举柴永森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
8.0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军华女士》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8,952,012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92,254 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选举张军华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
8.0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晓新先生》
总表决情况:同意1,280,565,013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05,255 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选举张晓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
8.04《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华先生》
总表决情况:同意1,280,715,802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56,044 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选举陈华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8.05《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静玉先生》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9,235,916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76,158 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选举王静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
9.00 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9.01《独立董事候选人王竹泉先生》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9,290,401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30,643 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选举王竹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
9.02《独立董事候选人王荭女士》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9,236,202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76,444 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选举王荭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9.03《独立董事候选人张焕平先生》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9,735,794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76,036 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选举张焕平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李广新、李嘉慧
结论性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 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5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