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6-06-30  东北制药(000597)公司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充分调 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 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 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包括内部董 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 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等。

第三条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益优先、激励约束并重原则;

(二)坚持结果导向原则;

(三)坚持个人薪酬与公司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考核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配 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 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 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 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 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和标准如 下:

(一)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固定数额的董事津贴, 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津贴根据独立董事所

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独立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 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 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二)内部董事按照在公司所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 职务对应的薪资管理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者 津贴。

(三)外部董事在公司不领取董事薪酬或者津贴。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 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1.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根据 岗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2.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评价结果挂钩;

3.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 收入,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 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其他 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者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 定激励方案。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标准是履行岗位职责所领取的报 酬,根据岗位职责的不同,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标准分为三级, 每级设置六个薪档。董事长、总经理的年薪标准为100 万元

-225 万元人民币/年,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标准为50 万元-145 万元人民币/年,特殊人员,采用一人一议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标准分别按月度、季度、年度三种方式 发放,其中,年薪标准的50%按12 个月平均发放,年薪标准 的20%按4 个季度平均后按季度进行考核发放,年薪标准的 30%在年终经考核后兑现发放。

上述人员若在子公司兼任职务的,可按照子公司的薪酬 管理办法在子公司领取薪酬,但不得在公司重复领薪。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 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开展。

第四章薪酬发放和止付追索

第八条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的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 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津贴标准依据股东 会决议执行,并依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及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等原因

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 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 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 的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公司应当分析同行业公司 薪酬情况,与自身经营情况相结合,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 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 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即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及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者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六)其他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或者应对特殊情形,经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董事会、股东会批 准的调整事项。

第十四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奖励,具体奖励 金额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董事会、股 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会批准后 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