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关于回购公司A股股份进展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3-04  长虹美菱(000521)公司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A股股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于2025年4月9日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提议 回购公司A股股份,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 1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30,000万元(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A 股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本次回购价格为不超过11元/股。回购期限为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金额以回购期限 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金额为准。若公司未能在股 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6个月内按照上述用途实施使用完毕已回 购股份,尚未转让的已回购股份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注销。

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增加回购公司A股股份资金来源的议案》,为充分利用国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票 的支持政策,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将本次回购A股股份的资金来 源由“自有资金”增加至“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含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 等)”。除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以外,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 未发生变化。公司已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出具的《股票回购贷款 承诺函》,承诺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专项贷款支持,专项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人 民币2.7亿元,且不超过本次股份回购总金额的9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具体事宜以最终签署的贷款合同为准。

2025年7月2日,公司披露了《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实施后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基于公司在回购实施期间内发生了 利润分配事项,且公司暂未实施股份回购,根据《关于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 公告》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份的价格上限由11元/股(含)调整为10.67 元/股(含)。

上述具体内容公司已于2025年4月10日、5月9日、6月5日、7月2日、7月4日、

7月16日、8月5日、9月3日、10月11日、11月5日、12月3日、2026年1月6日、2 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公告编号:2025-019号、2025-031号、 2025-032号、2025-041号、2025-043号、2025-049号、2025-050号、2025-051 号、2025-052号、2025-053号、2025-061号、2025-069号、2025-076号、2025-093 号、2026-001号、2026-006号公告)进行了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 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6年2月28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A股14,853,8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422%;本次回购A股股份最高成 交价为7.4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4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02,609,523.10元(不 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A股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含金融 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等),回购价格未超过10.67元/股(含)。本次回购符合 既定的回购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 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 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A股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 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4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