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航运:2025年度股东会的决议公告
凤凰航运(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20 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5 月20 日9:15—9:25 ,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 始时间为2026 年5 月20 日上午9:15 至2026 年5 月20 日下午15:00。
(2)召开地点: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鸿鹄科技园1 栋7 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王岩科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人数 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现场会议投票 0 0 0
网络投票 210 295,503,352 29.1975%
现场和网络投票合计 210 295,503,352 29.1975%
其中: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理人 208 27,312,300 2.6986%
除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在现场外,其他参会 人员以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投票表决,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80,249,7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381%; 反对14,761,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54%;弃权 49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665%。
同意12,058,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512%;反对14,761,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4.0474%;弃权49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1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279,255,8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018%;
反对15,755,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17%;弃权 49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665%。
同意11,064,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122%;反对15,755,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7.6864%;弃权49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14%。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282,072,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549%; 反对12,94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91%;弃权 49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660%。
同意13,8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251%;反对12,94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7.3794%;弃权49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55%。
4、审议通过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282,014,2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352%; 反对12,96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77%;弃权 52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771%。
同意13,8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116%;反对12,96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7.4724%;弃权52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60%。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苑玲、向思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 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凤凰航运(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