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股权分置改革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3-11-16  中兵红箭(000519)公司公告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本保荐机构保证总结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总结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一)股权分置改革基本情况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2006年3月10日,成都银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兵红箭”)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2006年3月23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2股对价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总计支付18,570,255股股票,非流通股股东以此获得所持有股份的上市流通权。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2006年3月10日,公司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

2006年3月24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正式实施。

保荐机构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A股简称中兵红箭
保荐代表人名称吴旺顺上市公司A股代码0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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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追加对价安排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公司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特别承诺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的承诺如下:

1﹒法定承诺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均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特别承诺除上述法定最低承诺外,银河(长沙)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和湖南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还做出了如下特别承诺: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2)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3﹒为履行承诺义务提供的相应安排

为了履行法定及上述特别承诺义务,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自愿在登记结算机构将所持的获得流通权的公司股票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锁定至承诺期满。当该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股份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复核后,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股份解除限售手续。

4﹒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

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中所有条款均具有法律效力。非流通股股东如有违反承诺,流通股股东可依法要求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造成损失的,可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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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2006年3月24日起至今,股改限售股份的股东按照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要求和承诺的约定,切实履行其承诺,所持限售股份已经全部上市流通。

三、保荐工作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共13次安排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工作,其中前6次和第13次是股改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第7-12次是非公开增发A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有关股改实施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序号披露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的日期该次解限涉及的股东数量该次解限的股份总数量(股)该次解限股份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
12007年3月29日1614,429,3007.5485
22007年10月12日12,308,6881.2078
32008年3月21日219,115,36010.0000
42009年3月25日213,266,2246.9401
52010年8月4日21,512,0000.7910
62012年5月18日132,522,80817.0140
72014年12月10日9136,715,90918.5248
82016年9月20日687,319,6678.4512
92018年1月30日6152,315,96810.8529
102019年5月15日2199,246,70414.3080
112020年2月24日1240,923,38917.3008
122020年2月24日4217,921,51815.6490
132023年11月1日21,058,4000.0760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上述股改限售股份解禁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为其出具了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截至2023年11月3日,公司股改限售股份已经全部上市流通,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已经完成。

2﹒本报告提交后,本保荐机构对中兵红箭的股权分置改革持续督导工作全部完成。

四、结论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通过对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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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诺人严格按照承诺的约定切实履行其承诺。2﹒承诺人经营与财务状况未发生对其履行承诺构成不利影响的变化。3﹒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或承诺而发生变动的情形。4﹒承诺人及公司就承诺人履行承诺事宜进行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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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代表人(签字):

吴旺顺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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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