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天酒店: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5-21  华天酒店(000428)公司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于2026 年5 月20 日14:30 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5 月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20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20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长沙市解放东路300 号湖南华天大酒店会议厅。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邱君。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76 人, 代表股份564,619,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132%。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3 人,代表股份562,572,7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123%。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73 人,代表股份2,046,8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9%。

3.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74 人,代表股份2,210,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0%。

4.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64,122,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120%;反对43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弃权6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71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265%;反对4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422%;弃权6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13%。

议案二、《公司2025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64,111,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101%;反对43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弃权7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70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289%;反对4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422%;弃权7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89%。

议案三、《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64,111,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101%;反对43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弃权7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70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289%;反对4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422%;弃权7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89%。

议案四、《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64,111,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101%;反对43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弃权7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五、《关于公司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4,111,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101%;反对43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弃权7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六、《关于申请2026 年度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20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7827%;反对43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8%;弃权7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

议案七、《关于公司向兴湘集团申请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17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7719%;反对43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8%;弃权9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67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844%;反对43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417%;弃权9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39%。

议案八、《关于向间接控股股东申请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17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7719%;反对43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8%;弃权9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67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844%;反对43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417%;弃权9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39%。

议案九、《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并对公司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17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7719%;反对43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8%;弃权9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67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844%;反对43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417%;弃权9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39%。

议案十、《关于续聘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4,111,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101%;反对43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弃权7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70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289%;反对4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422%;弃权7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89%。

议案十一、《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4,111,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101%;反对43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弃权7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泰山、李赞。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1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