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华意: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董事长杨秀彪先生。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5 月21 日(星期四)上午10: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5 月21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21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开发区东方大道66 号华意压缩机(荆 州)有限公司会议室。
6.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6 年4 月18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4 人,代表股份272,144,55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0.28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 人,代表股份243,699,08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6.07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5 人,代表股份28,445,47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9 人,代表股份57,365,12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 人,代表股份28,919,65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0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5 人,代表股份 28,445,4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04%。
3.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会议现场 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3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杨秀彪先生、肖文艺先生、姚辉军先生、杨凡先生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合计1,784,460 股不计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议案4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肖文艺先生、姚辉军先生、杨凡先生、彭珍金先生、郑 章莉女士、杨茜宁女士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合计1,412,310 股不计入该议案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审议通过《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71,954,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0%;
反对18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弃权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同意57,174,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81%;反对18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9%;弃权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2.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271,946,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3%; 反对18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弃权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34%。
同意57,167,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0%;反对18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9%;弃权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3.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 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69,056,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77%; 反对1,248,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7%;弃权 5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06%。
同意56,061,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269%;反对1,248,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1758%;弃权5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3%。
4.审议通过《关于计提2025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议案》
同意270,433,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8%; 反对28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2%;弃权1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40%。
同意56,897,0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83%;反对28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8%;弃权1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5.审议通过《关于计提2025 年度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同意271,668,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1%; 反对31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2%;弃权 16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96%。
同意56,889,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04%;反对31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67%;弃权16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9%。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6 年财 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70,864,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95%; 反对1,103,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4%;弃权 17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51%。
同意56,084,6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679%;反对1,103,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9232%;弃权17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9%。
7.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同意271,946,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3%; 反对18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弃权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34%。
同意57,167,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0%;反对18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9%;弃权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8.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70,476,6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71%; 反对1,635,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09%;弃权 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同意55,697,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924%;反对1,635,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8509%;弃权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2025 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各独立董事2025 年度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26 年4 月18 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常晖、娄晓丹
(三)结论性意见: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