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股份: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变更、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 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2222 号沙河世纪楼四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杨岭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8 人,代表股份92,367,49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6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 人,代表股份82,336,07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1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7 人,代表股份10,031,42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4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7 人,代表股份10,031,42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7 人,代表股份10,031,42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44%。
公司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修订<沙河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267,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309%;反对8,027,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6906%;弃权7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9.2555%;反对8,027,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0.0218%;弃权7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2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黄亮、冉怡然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