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金融监管分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公司卡房镇营销服务部撤销的批复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红金复〔2024〕75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公司卡房镇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国寿人险红发〔2024〕9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公司卡房镇营销服务部。
二、接此批复文件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公司卡房镇营销服务部应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于15个工作日内向红河金融监管分局缴回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三、你公司应当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应当充分告知。
红河金融监管分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