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营业部洪江营销服务部等19家分支机构撤销的批复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宜银保监复〔2023〕77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营业部洪江营销服务部等19家分支机构的请示》(国寿人险赣宜发〔2023〕20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营业部洪江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支公司新坊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支公司辽市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支公司柏木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营业部寨下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营业部渥江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支公司金瑞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支公司洪塘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支公司三阳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支公司西村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营业部竹亭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公司杨圩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公司黄沙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公司八景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公司棋坪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公司黄茅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公司株潭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公司白良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公司仁首营销服务部。
二、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分局缴回上述机构的《保险许可证》,并妥善处理好上述机构撤销后的善后事宜及公告等各项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复。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