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眉山监管分局关于核准邓琥宝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眉金监函〔2024〕12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你单位《关于审核邓琥宝任职资格的请示》(交银川〔2024〕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邓琥宝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
二、邓琥宝应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眉山监管分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我分局。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我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