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开业的批复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川金监复〔2023〕252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你单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关于眉山分行开业的请示》(交银川〔2023〕49号)收悉。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行政许可规章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西二段众和·铭座6栋商业楼。
二、批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业务范围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由上级行授权的业务。
三、你单位应当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眉山监管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市场监管、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四、该分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时限内开业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五、核准胡琼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程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
六、胡琼予、程强应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和眉山监管分局。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办理注销手续。
七、你单位应要求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八、你单位应督促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