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息披露不及时,和顺科技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查股网  2025-09-18 17:02  和顺科技(301237)个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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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闻)

对公司、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范和强、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吴学友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近日,和顺科技(301237.SZ)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11号)。

根据决定书内容,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两项违规行为:其一,2024年7月3日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75.50万元,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8.82%,但公司迟至8月30日才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其二,2023年11月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但实际双方未按协议约定及披露内容按时完成注册资本实缴义务,且公司未及时披露股东出资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范和强、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吴学友因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被认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二条,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上述两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表示,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将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决定书明确,如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