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真实业务周期性造假,金通灵赔付投资者7.7亿元
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1月7日,持有金通灵股票的投资者王先生“割肉”离场,自1月6日该公司股票复牌并被实施*ST风险警示以来,短短两个交易日股价累计跌幅近10%。
2025年12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对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先行判决,判令其向4.33万名投资者赔偿损失共计近7.75亿元。此案波及范围广泛,除上市公司外,多家券商及会计师事务所亦牵涉其中。
金通灵案是资本市场进入强监管周期后又一标志性案例,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推动下,此案得以高效审结,彰显出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的持续迈进。
长达6年的“财务魔术”
南京中院的一纸判决,揭开了金通灵连续6年财务造假的真相。令市场震惊的不仅是其造假时间跨度之长,更在于其造假手段复杂精密。
“这起案件已不是简单的财务注水,而是一套精心设计、包含了虚增与反向虚减的组合操作。”投资机构代表宋奇峰对《法人》记者直言。
深入分析金通灵的造假手法,可发现其财务舞弊行为呈现出明显的“节奏控制”特征:在2017年、2018年、2021年和2022年,该公司通过虚构合同、提前确认收入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超过11亿元,虚增利润总额超过4亿元;在2019年和2020年,该公司则进行反向操作,通过计提大额减值准备、延迟确认收入等方式,大幅“洗低”利润,其中2019年虚减利润的幅度高达披露利润总额的5774.38%。
除此之外,金通灵通过2019年至2020年的财务“大洗澡”,为未来年份预留了利润调节的“蓄水池”,使其可以通过资产减值转回等方式,在未来轻松“创造”利润。这种“高低搭配”的操作,背后暗藏精密算计。
宋奇峰分析:“单一方向的造假容易被趋势分析识破,而‘有增有减’的波动,更能模拟真实业务的周期性,也能平滑各期数据,避免引起审计机构的过度警觉。”
从已披露信息看,金通灵财务造假行为涉及多个业务单元及子公司,造假链条完整且环环相扣。引人注目的是,在长达6年的财务造假期间,金通灵同步完成了一系列资本运作:包括2017年、2019年的两次非公开发行,2018年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及2021年的债券发行。这些融资行为均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依据,而相关报告所依赖的,正是该公司长期造假的财务数据。
在宋奇峰看来,持续融资的需求可能是驱动该公司长期系统性造假的关键动因。“光鲜的财务报表既能维持股价、稳定投资者预期,也能为后续再融资创造有利条件。而新募集的资金,可能被用于填补以往造假所形成的财务缺口,从而陷入造假——融资——补缺的恶性循环。”
“看门人”何以集体失守
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金通灵不仅持续开展年度审计,还顺利完成了多轮融资。然而,由多家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构成的“看门人”体系,却层层失守、履职失效。
以券商为例,国海证券、光大证券、华西证券分别作为金通灵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相关股权融资项目的持续督导机构,在各自督导期间,均未能识别出公司长期存在的系统性财务造假问题。同样受到质疑的还有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尽管其审计团队完成了常规执业程序,但始终未能发现异常迹象,直至监管介入后,造假行为才最终暴露。
从监管处罚决定可见,虽然不同中介机构失职表现各有不同,但根源均在于执业过程“形式重于实质”,未能真正触及业务核心。具体来看,尽管监管明确要求工作底稿必须完整、真实记录所有审计程序与职业判断。但实际上,底稿的“形式完备”并未转化为真正的审慎执业,也未促使相关机构对业务真实性与财务数据合理性展开充分、有效的实质性核查。
一位接近涉事券商的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部分券商内部存在项目团队与客户深度绑定的现象,导致其缺乏主动排查风险的动力。“持续督导往往被视为‘维护客户关系’的手段,而非风险控制的真正环节。”
该人士进一步指出,审计机构出现集体失察,往往并非单纯的技术疏漏,而是系统性薄弱的体现——包括独立性不足、执业审慎性欠缺、内部控制失效等问题。尤其在长期合作关系下,审计人员易陷入“信任惯性”,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导致本应坚守的“看门人”防线名存实亡。
金通灵案曝光后,中介机构声誉再度承压。据了解,已有券商着手内部整改,措施包括:提高项目准入标准、强化尽调深度;赋予质控部门更大独立性与决策权;并将项目质量与风控实效纳入核心考核,改变以往单一依赖业务收入的评价体系。
“以往重开拓、轻风控的模式已难持续,未来专业能力与职业声誉,才是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制度塑造投资者维权新生态
2020年实施的新证券法确立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正加速从法律条文走向司法实践。继康美药业、泽达易盛等标志性案件之后,金通灵案再次适用该制度,进一步推动了其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普及与深化。
“以前遇到类似情况,首先考虑诉讼成本,整个过程耗时费力,最终获赔金额可能还覆盖不了支出。”一位投资者坦言:“现在只需关注公告,符合条件即可自动获赔。”投资者亲历的维权方式之变,正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最直观的创新体现。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向记者介绍,在传统采用“明示加入”的集体诉讼中,投资者需要主动登记、委托,维权门槛高、成本大,导致大量中小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嫌麻烦或得不偿失而放弃权利。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彻底改变了这一逻辑。它将“不维权即视为维权”的便利赋予投资者,实现了从“投资者主动找维权”到“维权服务主动覆盖投资者”的转变。这极大地降低了中小投资者的维权门槛,实现了司法程序对中小投资者的实质性赋权。
杨兆全表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本质上是将维权的主要成本和精力,从投资者一侧系统性、制度化转移到专业维权机构和违法主体一侧。“这不仅是一种‘倾斜保护’,更是通过制度设计,从根本上矫正了中小投资者在维权中的弱势地位,让维权从可能变为可行。”
杨兆全进一步指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通过系统性重塑市场各方的成本函数,推动市场从监管驱动型合规,向市场内生型治理转变。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违法成本已从有限的行政罚款,升级成巨额民事赔偿风险,这将从源头上遏制财务造假的冲动;对中介机构来说,“看门人”职责被赋予了明确的经济后果,失职将会面临巨额连带赔偿责任;对投资者而言,维权方式从“单打独斗”转变为“集体行动”,维权预期从消极被动转向积极乐观。
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下,一个造假代价高昂、“看门人”履职到位、投资者权益可期的良性生态正在加速形成。据统计,目前至少有5起案件适用或准备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而成功判例接连落地,正在塑造市场各方对这一制度的稳定预期。
来源: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