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枣庄监管分局关于同意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滕州荆河西路支行更名的批复
转自:山东监管局
枣金复〔2024〕23号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
你分行《青岛银行枣庄分行关于青岛银行枣庄滕州荆河西路支行迁址并更名的请示》(青银枣庄发〔2024〕42号)收悉。现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滕州荆河西路支行更名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北辛支行。
二、你分行应自我分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文、原《金融许可证》、你分行介绍信及经办人员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分局办理换证手续。本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分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分局报告。
三、你分行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变更事宜并向我分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证明材料并完成变更的,本批文自动失效。
四、你分行要将该机构变更事项按规定予以公告。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枣庄监管分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