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红楼迎宾馆作出行政处罚

http://ddx.gubit.cn  2023-09-21 16:49  首钢股份(000959)公司分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红楼迎宾馆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市监处罚〔2023〕1629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石市监处罚〔2023〕162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红楼迎宾馆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7802276834K

工商注册号

110107003607937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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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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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陈红波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2023年7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2023年5月30日抽样单位抽走的同批次“生湿面条”,经询问,该批次“生湿面条”已全部使用,并于当日送达检验报告,编号:NO:DBJ23110107106231903。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资质、生产商资质、进购票据。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9日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2-1]23幢平房155室的北京华荣佳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处以每斤3.5元的价格购进了40斤(20kg)“生湿面条”(生产商:定兴县盛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定兴镇小店村南老107国道路东),于2023年5月29日将其中的14kg“生湿面条”作为员工餐食用了,2023年5月30日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抽样检验,将剩余的6kg中的2.2kg以每kg7元的价格被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抽走了,其余的3.8kg于当日作为员工餐食用了,员工餐作为员工福利不收取任何费用。故货值金额为:17.8kg×7元/kg+2.2kg×7元/kg=140元,违法所得为:2.2kg×7元/kg=15.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4元;

罚款金额(万元)

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15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0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2-06

处罚机关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